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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刘树丰与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750号原告刘某,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永业广场永业大厦*座****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赤峰恒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