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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81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勇明与唐文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勇明,唐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81执148号申请执行人:江勇明,男,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唐文华,男,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勇明与被执行人唐文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文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江勇明对被执行人无财产的结果进行了书面确认并应其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唐文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邝 莉审判员 王晓川审判员 秦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远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