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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3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沧州环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威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环宇电路板有限公司,北京宏威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民初1023号原告:沧州环宇电路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回增亮,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601305512Y。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覃少科,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599694888。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环宇电路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会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环宇电路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宏威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