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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宋俊波与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胡茂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波,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胡茂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宋俊波,男,1957年6月22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住所: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胡茂香,女,1982年12月20日生,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波与被执行人桦甸市红石镇宏大供热处、胡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7)吉0282执8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