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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4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某,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4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住安徽省霍山县。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但家庙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陈某某、汪某某与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其义务,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未按照本院发出的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部分机器设备、成品、半成品等财产,拍卖过程中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第一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汪某某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安徽霍山县金天磁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两吨磁材球磨机5套、一吨磁材球磨机1套、60磨床1套、45磨床1套、0.33*0.4*0.06推板68套、2.3*1.6*1.9原料塔4套、1.5*1.26*1.22原料塔3套、110KVA变压器1套、大号成品4680kg、中号成品82596kg、小号成品3300kg、带孔成品19041kg、带孔半成品24844kg、小号半成品19305kg、带孔半成品13022kg、环形3025kg、方形1885kg、锶料42750kg、钢珠60kg作价31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汪某某抵偿代偿款290992.66元及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上述机械设备、成品、半成品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陈某某、汪某某。审判长  张正超审判员  童晓文审判员  杨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