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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松涛、高梓严、高春国、曹凤莲与宿润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涛,高梓严,高春国,曹凤莲,宿润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459号原告王松涛,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梓严,男,1999年10月20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高春国,男,1951年9月14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曹凤莲,女,1951年3月7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宿润冰,男,1977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涛、高梓严、高春国、曹凤莲与被告宿润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涛、高梓严、高春国、曹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剩余1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胡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