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林成仁与臧千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成仁,臧千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750号申请执行人:林成仁,男,1954年4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臧千菊,女,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林成仁与被执行人臧千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6)苏0381民初1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成仁于2017年2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臧千菊给付案款2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登记、银行、互联网银行以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登记信息。3.本院依法在新沂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臧千菊于2018年1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申请执行人20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6.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还款和解协议,本案短期无法实际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科研审判员 蔡欣广审判员 陆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效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