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志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志明,房波,赵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45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马立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振平,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董志明,男,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房波,男,生于1981年3月9日,汉族,住长清区。被执行人赵伟伟,女,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住长清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志明、房波、赵伟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7)鲁0113执455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董志明、房波、赵伟伟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18784.4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0113执45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立新人民陪审员 张连栋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