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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5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韩英与康秀彪、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英,康秀彪,田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2民初5007号原告:韩英,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蒙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常胜镇温都格日嘎查。被告:康秀彪,男,1982年3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本街。被告:田利(康秀彪妻子),女,1976年9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吉尔嘎朗镇本街。原告韩英诉被告康秀彪、田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英,被告康秀彪、田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共计177000元;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5日,被告从我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177000元,约定2017年1月15日还款。后索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康秀彪,田利辩称,我们没有能力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5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出具欠据一枚,金额为177000元,约定2017年1月15日还款。证明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借据一枚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拒不给付欠款行为属违约行为,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康秀彪、田利给付原告韩英欠款本利合计17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计1920元,由被告康秀彪、田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玲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