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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郑兴旺、郑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兴旺,郑兴胜,田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494号申请人:郑兴旺,男,197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郑兴胜,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田亚男,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郑兴旺与被告郑兴胜、田亚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兴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兴胜、田亚男名下的位于沂南县华苑怡景小区2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的房产予以查封(保全价值:12万元)。担保人朱顺先以其所有的鲁Q×××××号北京现代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郑兴胜、田亚男名下的位于沂南县华苑怡景小区20号楼西单元一楼西户房产,期限为2017年6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被申请人郑兴胜、田亚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邢晓佳书 记 员  薄文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