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海伦市禄丰采石场与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伦市禄丰采石场,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3民初694-2号原告:海伦市禄丰采石场,住所地海伦市双录乡。法定代表人:焦英杰,职务经理。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海伦市禄丰采石场与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海伦市禄丰采石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通过协商自行和解,故原告海伦市禄丰采石场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伦市禄丰采石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37.00元,减半收取计4918.50元,保全费3538.00元,由被告黑龙江省龙建路桥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关 生审判员 李春生审判员 赵玉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雪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