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杨有和与秦连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有和,秦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149号原告:杨有和,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秦连,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杨有和与被告秦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有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有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