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342张强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342号原告:张强,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强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