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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5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5342张强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强,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342号原告:张强,男,199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张杰,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张强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强撤回对被告张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强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