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拉萨市城关区莲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拉萨市城关区莲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初41号原告: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城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严梦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珂,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拉萨市城关区莲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济川,该公司负责人。原告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拉萨市城关区莲花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西藏健讯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央 宗审判员 张 灵 娟审判员 桑 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尼玛卓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