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2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某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2972号原告:史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江苏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某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某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审判员 庄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雨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