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丰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288号原告丰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易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某某名下位于龙岗布吉镇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号)之后,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2017年6月15日,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上述被告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某某名下位于龙岗布吉镇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