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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8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丰某某与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某某,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8288号原告丰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被告易某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易某某名下位于龙岗布吉镇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号)之后,本院依法查封了上述房产。2017年6月15日,原告申请本院解除对被告上述被告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易某某名下位于龙岗布吉镇的房产(深房地字第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冼定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丹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