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4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天灵、卢天标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天灵,卢天标,陶永福,谭桂星,陶勇诚,陶柳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4执143号申请执人陆月秋,女,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申请人卢天灵,男,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申请人卢天标,男,壮族,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永福,男,瑶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桂星,女,瑶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勇诚,男,瑶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陶柳西,女,瑶族,现住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申请人陆月秋、卢天灵、卢天标与陶永福、谭桂星、陶勇诚、陶柳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陶永福、谭桂星、陶勇诚、陶柳西自动将案款交纳本院,现已将案款退还给申请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4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扬审判员 潘发源审判员 黄守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