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行审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与朱玉奎、王品秀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朱玉奎,王品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9行审553号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所在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吴江大厦B幢19楼。法定代表人陈宇,局长。委托代理人钱月琴,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惠中,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干部。被申请人朱玉奎,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固始县,居住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申请人王品秀,女,汉族,1975年2月1日生,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6年8月29日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吴教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处被申请人立即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于2017年6月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苏州市吴江区教育局申请执行的吴教罚[2016]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绪栋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人民陪审员 吴恩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戴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