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林某营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307刑初2295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林某营,因本案于2017年6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0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营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二个月至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林某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林某营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被告人林某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