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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执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谭建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邓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24执14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旭东路。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邓某某,男,1955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谭某某,女,1958年1月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邓某某、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阴县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邓某某、谭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邓某某、谭某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624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盛哲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