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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申请执行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侯新爱,栗天明,侯爱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9执75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住所地:山西省乡宁县迎旭街负责人:昝红菊,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侯新爱,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住乡宁县光华镇。被执行人;侯宝贵,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乡宁县光华镇。被执行人:栗天明,男,汉族,1960年1月17日生,住乡宁县光华镇。被执行人:侯爱桃,女,汉族,1961年11月8日生,住乡宁县光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归还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89925元。但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下落。2017年2月27日将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山西乡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新爱、侯宝贵、栗天明、侯爱桃的可供执行财产,且对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持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关茹文审 判 员  张宁平人民陪审员  薛 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锦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