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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蔡峰、余金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峰,余金奎,段广敏,张立权,陈丽亚,张宏,夏桂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8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蔡峰,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余金奎,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段广敏,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张立权,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陈丽亚,女,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张宏,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执行人夏桂芹,女,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界首市(2017)皖1282民初1056号民事调解书,但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金奎段广敏张立权陈丽张宏夏桂芹银行存款50906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丽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