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伟伟与鞠丕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伟,鞠丕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414号原告:胡伟伟,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鞠丕作,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原告胡伟伟与被告鞠丕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