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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2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岩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勐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岩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82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勐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岩某甲。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8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勐海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岩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勐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廷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岩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为了非法获利,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1月8日1时4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扁村顺兴茶厂宿舍内将被告人岩某甲抓获,在其宿舍旁的房间桌子底部当场查得毒品可疑物共计169粒,净重16.15克。经鉴定,查得的毒品可疑物系甲基苯丙胺片剂。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到案经过、拘传证、检查、提取笔录、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毒品记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书、光盘、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并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1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岩某甲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岩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岩某甲为了非法获利,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17年1月8日1时4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民警在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扁村顺兴茶厂宿舍内将被告人岩某甲抓获,在其宿舍旁的房间桌子底部当场查得毒品可疑物共计169粒,净重16.15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系群众举报至勐海县公安局,勐海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8日立案侦查的情况。2、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岩某甲的基本身份信息及未查询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3、到案经过、拘传证,证实2017年1月8日1时40分许,勐海县公安局勐混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称:发现吸毒和贩卖毒品可疑人员,民警遂赶至勐海县勐混镇曼扁村顺兴茶厂员工住宿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被告人岩某甲在该茶厂上班期间,多次向附近村寨的居民贩卖毒品,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岩某甲抓获,后将其带回勐海县公安局做进一步调查的事实及经过。4、检查、提取笔录,证实2017年1月8日,勐海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岩某甲的房间及人身进行检查,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岩某甲所住的房间内查获报案人岩某戊移交的从被告人岩某甲房间内发现的毒品可疑物1袋,共169粒,勐海县公安局并依法对该袋毒品可疑物进行提取的情况。5、称量记录及照片、提取毒品记录,证实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6.15克,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提取毒品可疑物5粒用于送检的情况。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岩某甲对侦查机关查获的毒品可疑物、毒品包装物、贩卖毒品的地点、藏匿毒品的地点和其贩卖毒品的对象岩某丙、岩某丁、岩温丙、岩温恩进行辨认的情况;证实岩某丁、岩某丙、岩某乙分别对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岩某甲进行辨认的情况。7、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涉案毒品可疑物16.15克已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情况。8、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提取被告人岩某甲及证人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被告人岩某甲的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阴性,证人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的尿液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的情况;证实证人岩某乙、岩某丙、岩某丁因吸食毒品被勐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的情况。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岩某甲供述称,他的毒品的是一名叫岩坎章的缅甸籍男子给他的,他们俩的交易是通过微信沟通联系,因微信聊天记录已被被告人岩某甲删除,岩某甲也无法提供岩坎章的详细情况及家庭住址,因此侦查机关无法核实的情况;证实被告人岩某甲供述其向岩温丙、岩温恩贩卖过毒品,但因?岩温丙、岩温恩不在家(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未能核实清楚二人是否向被告人岩某甲购买过毒品的情况。10、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已经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岩某甲的情况。11、证人岩某乙的证言,证实岩某乙共向被告人岩某甲购买过四次毒品,最近一次是2017年1月7日21时许,在勐海县勐混镇曼扁村顺兴茶厂岩坎宿舍内,岩某乙以23元2粒?的价格向被告人岩某甲购买了2粒麻黄素,并用于吸食的事实及经过。12、证人岩某丙的证言,证实岩某丙共向被告人岩某甲购买过三次毒品,最近一次是2017年1月6日20时许,在勐海县勐混镇曼扁村顺兴茶厂岩坎宿舍内,岩某丙以50元3粒?的价格向被告人岩某甲购买了2粒麻黄素,并用于吸食的事实及经过。13、证人岩某丁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6日20时许,在勐海县勐混镇曼扁村顺兴茶厂对面的小卖部附近,岩某丁以30元2粒的价格向顺兴茶厂的工人岩某甲购买2粒麻黄素,并用于吸食的事实及经过。14、证人岩某戊的证言,证实2017年1月8日1时30分许,岩某戊等人在勐海县勐混镇曼扁村顺兴茶厂抓获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岩某甲,并查获岩某甲藏匿在其所住宿舍隔壁的房间用来贩卖的麻黄素169粒的事实及经过。15、证人岩某己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岩某甲于2016年11月左右开始在其所住的茶厂宿舍里贩卖毒品麻黄素至今的事实及经过。16、被告人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岩某甲为了获利,从2016年12月开始,在其所住的勐海县勐混镇曼赛村委会曼扁村顺兴茶厂宿舍内,向附近的村民及一起在顺兴茶厂上班的岩某丙等人贩卖毒品麻黄素。2017年1月8日被抓获,当场在其所住的宿舍隔壁房间的桌子底部查获其用来贩卖的甲基苯丙胺片剂16.15克的事实及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侦查机关当场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15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甲当庭表示认罪,庭审过程中供述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社会秩序,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岩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8日起至2025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未随案移送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69颗,净重16.15克,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勐海县公安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庄文兵人民陪审员  张建勇人民陪审员  余桂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麟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