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金辉与被执行人张健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辉,张健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339号申请执行人:徐金辉,女,1981年1月6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被执行人:张健芝,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永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金辉与被执行人张健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金辉于2017年6月15日以被执行人张健芝下落不明,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健芝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徐金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321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寇文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