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审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明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李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16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明智。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8月2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明智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退还非法占用曹庄镇后店子村集体576平方米的土地;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处非法占用576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款11520元。2016年8月2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李明智,并于2017年3月13日向其送达催告书。李明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152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明智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934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第2项,由临沭县曹庄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限被执行人李明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款11520元及加处罚款11520元,共计230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王滨涛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