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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02民初1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某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02民初1693号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西街,经营者郭少萍,女,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全文军,黑龙江海天庆城(牡丹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烟草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路良臣,该公司经理。被告:苏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场农垦社区。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双鸭山市金力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苏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4月7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原、被告租赁合同,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0197元由原告献县天河建材租赁站负担50元,退回10147元。审 判 长  刘 君人民陪审员  陆成伟人民陪审员  孙新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晓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