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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袁辉和周炘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辉,周炘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956号原告袁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娟,被告周炘,原告袁辉诉被告周炘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袁辉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袁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袁辉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彦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