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魏祥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魏祥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916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该公司员工。被告:魏祥门,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祥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原、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志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丽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