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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民终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徐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徐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4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兰英,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果,重庆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向贵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传华,重庆抉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申,男,1972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铀力、邬汉,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科锐建设有限公司、徐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48元,减半收取7774元,由重庆市云阳县渝兴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先华审判员  李洪武审判员  向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