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树安与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树安,姜淑芬,裴禄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赵树安,男,197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卢旭岩,吉林盛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姜淑芬,女,1954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被执行人裴禄华,男,1957年6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本院在执行赵树安与姜淑芬、裴禄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已经查封被执行人裴禄华所有的坐落于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铁东E4小区11号楼1单元3层10号的房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情执行人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故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辽中民二第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苏向彬审 判 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