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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3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李志航与项贤安、程菊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航,项贤安,程菊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3财保160号申请人:李志航,男,汉族,1979年1月14日生,住湖南省连源市。被申请人:项贤安,男,汉族,1967年12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申请人:程菊如,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人李志航与被申请人项贤安、程菊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80万元存款或等价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生效的判决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程菊如位于六安市裕安区振华路振华西苑1号楼B-4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03号,保全价值80万元),查封期间,由程菊如保管,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 菊二0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秋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