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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南玉与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玉,郑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742号原告:李南玉,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威,男,1992年6月5出生,汉族。原告李南玉与被告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南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南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