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南玉与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南玉,郑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6742号原告:李南玉,男,197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郑威,男,1992年6月5出生,汉族。原告李南玉与被告郑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南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南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希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