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赵福明与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福明,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867号原告:赵福明,男,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黄辰,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郎溪县建平镇学后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722003251884L。法定代表人:邱金风,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书武,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福明诉被告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福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赵福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的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福明撤回对被告郎溪县建平镇人民政府的诉讼。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赵福明负担。审判员 吕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