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培荣与被执行人王爱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培荣,王爱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培荣,女,生于1946年10月9日,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被执行人王爱香,女,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现在郑州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121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 宏审判员 祁卫东审判员 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文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