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3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森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182号原告:刘向东,男,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丁湖镇张巷村。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爱华大厦622。法定代表人:林奕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乾坤,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滢,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亿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中路爱华大厦1509。法定代表人:林志铭,总经理。原告刘向东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乐时购公司)、深圳市亿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亿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原告拥有ZL201130083928.8号外观设计专利(简称涉案专利),该专利名称为:“音响(金刚便携式XWAY-M5)”,专利申请日为2011年4月21日,专利授权日为2011年9月21日,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原告发现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被告北京京东公司京东商城上销售的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该产品上附有被告深圳亿森公司的商标。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侵害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综上,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北京京东公司立即撤除网站上的侵权产品信息;二、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和被告深圳亿森公司构成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一万元。本院向被告北京京东公司、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被告深圳亿森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做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被告深圳乐时购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2017年6月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诉讼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刘向东撤回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乐时购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亿森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刘向东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姜 颖审 判 员 张晰昕审 判 员 刘炫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张洪占书 记 员 李婉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