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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3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焦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3777号原告:董某,男,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焦某,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董某诉被告焦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文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