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更2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罗茂平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茂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更2222号罪犯罗茂平,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关岭县人,初中文化程度,住贵州省关岭县,现在杭州市南郊监狱服刑。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作��(2015)杭富刑初字第53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茂平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杭州市南郊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茂平在服刑期间,能认���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罚金已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审核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汇总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罗茂平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罗茂平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下:对罪犯罗茂平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兵代理审判员 赵瑞玲代理审判员 戚剑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