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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斌与张修太、袁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斌,张修太,袁万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984号原告:郭斌,男,1991年08月0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女,199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费县。被告:张修太,男,1955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袁万成,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斌诉被告张修太、袁万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斌于2017年0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斌负担。审 判 员 郝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张 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