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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1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贺晓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晓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1刑初3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晓伟,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高开区,捕前住邯郸市高开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邯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抓获,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高锐杰、杜晓红,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以邯县检公诉刑诉(2017)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晓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彦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晓伟及辩护人高锐杰、杜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7日20时许,在邯郸市高开区尚壁镇吴唐营村吴某1家中,被告人贺晓伟与吴某1因家庭纠纷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贺晓伟将吴某1踹倒在地。经法医鉴定吴某1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晓伟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幅度内判处。被告人主要辩解,他没有打被害人吴某1,不知道吴某1是怎么受伤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主要辩称,1、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2、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7日20时许,在邯郸市高开区尚壁镇吴唐营村吴某1家中,被告人贺晓伟与吴某1因家庭纠纷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贺晓伟推吴某1并用脚踹,致吴某1受伤。经鉴定,吴某1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贺晓伟与被害人吴某1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并取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吴某1陈述证明,2016年4月17日晚上九点左右,他女婿贺晓伟来家和他女儿说事,没谈成贺晓伟就往外走,他女儿站在门口贺晓伟打了他女儿一耳光,然后他就说“你打我吧,你打我吧。”贺晓伟就用胳膊把他推倒,一脚踹在他大腿上,后来他就晕倒啥也不知道了。他的伤在右大腿根,是贺晓伟用脚踹的。2、证人杜某1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17日晚几点记不清了,他在别人家喝酒,听见外面有人吵吵,他出去走到跟前看见一个40岁左右男的正在跟吴某1、吴某1妻子、希民吵架,那个年轻人一下把吴某1推倒了,吴某1在南墙根侧面向上躺着,吴某1妻子就把吴某1搂住了,随后有人叫他去喝酒他就走了。听说那个40岁的男的是吴某1女婿。当时有很多人在围观,具体谁他没注意。3、证人吴某2证言证明,2016年4月17日晚上,几点记不清了,她在自家小铺听到外面吵吵,她出去走到她家门口东西小过道看见,吴某1家人跟一个人吵吵,一个人把吴某1推倒了,还踹了一脚,吴某1妻子说那人是其女婿,吴某1那会基本躺在地上,脸朝上躺着,他赶紧扶住吴某1,吴某1说腿疼不能动,后来有人喊她,她就回小铺了。4、证人杜某2证言及对被告人贺晓伟的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17日20时许,他在家听见外面有吵吵声,他到外面看见两个村外人拽着吴某1女儿,他走到跟前看到其中一个是吴某1的二女婿。这时吴某1夫妇、吴某3与吴某1的二女婿在推搡,吴某1二女婿抡着胳膊及用脚将吴某1踹倒在地。吴某1倒在地上一直哼哼,这时吴某1二女婿看似要离开,吴某1媳妇及吴某3拦着不让走,几个人相互骂着推搡,吴某3用手搂着吴某1二女婿的腿,吴某1媳妇对其二女婿上身撕扯着,后来其二女婿上衣不见了,皮带到了吴某1媳妇手里。吴某1二女婿嘴里骂着,一只手提着裤子,吴某1媳妇用皮带朝其二女婿背上抽了两三下,这时吴某1的二小子过来了,上前扶其父亲,吴某1说:“不用动我,我腿疼的不行。”他就用吴某3手机打120,然后去接120了。5、证人吴某4证言证明,2016年4月17日晚上8点30分左右,她丈夫贺晓伟到她父母家,把她叫到院子里,他和贺晓伟因为离婚的事争吵起来,贺晓伟朝她脸上扇了一下,她就赶紧往街上跑喊打死人了,到街上贺晓伟又朝她身上踹了两脚,这时她父亲也来到街上对她丈夫说“你打我吧打我吧”,随后她丈夫一下就把她父亲推倒在地,朝她父亲腿上踹了两下,这时她父亲就晕倒在地。邻居老霞的及她丈夫都守着她父亲喊醒醒,贺晓伟跪在她父亲身边一直喊:“爹你醒醒,我对不起你,赶紧叫救护车,花多少钱我都掏。”过了有半个小时救护车来了,附近邻居和贺晓伟一起将她父亲抬到救护车上去了医院。6、证人吴某5、吴某3等人证言,证明内容同上。7、证人宁某、贺某证言。8、邯郸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住院病历证明,吴某1右侧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9、邯郸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吴唐营光明街和光明街14号巷交叉口处东侧杜延雷家与杜某2家中间路段。10、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贺晓伟于2016年10月21日被北京站派出所民警抓获的证明材料及移交证明。11、被告人贺晓伟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有,1、证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调解书、谅解书及收款条,公诉机关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证明案发时被告人也受伤的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晓伟未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没有打被害人的辩解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与证据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晓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1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岳桂芹审 判 员  刘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圣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