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宁与被执行人葛增经、呼秀云所有权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葛增经,呼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葛增经,男,1942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呼秀云,女,194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宁与被执行人葛增经、呼秀云所有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房屋租金(按判决计算)、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并从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70号1栋5单元703号房屋中迁出,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且房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