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钟宁与杨金顺、邓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钟宁,杨金顺,邓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337号原告:王钟宁,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杨金顺,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被告:邓秀,女,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钟宁诉被告杨金顺、邓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钟宁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金顺、邓秀的银行存款25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钟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金顺、邓秀银行存款258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开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绵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