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执3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吕玉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2执399号之一被执行人吕玉娣,女,199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陆川县。本院执行的本院刑庭移送被执行人吕玉娣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扣划被执行人吕玉娣账户存款2050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至此,本案罚金部分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法院(2016)桂092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对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朱 江审判员 庞 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宗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