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与刘雁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刘雁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赤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75838287R。负责人梁晓丽,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柏元,男,生于1989年12月5日,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四川省蓬溪县。被执行人:刘雁鸿,男,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支行申请执行刘雁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蓬溪县人民法院(2016)川09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房产、地产、存款、股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海文审 判 员 陶清珍人民陪审员 孔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