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范明华与金彬、邹上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华,金彬,邹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华。被执行人金彬。被执行人邹上英。申请执行人范明华与被执行人金彬、邹上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范明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2民初16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彬、邹上英给付本金131835.00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金彬在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有应收款项48414.80元,已被我院扣回。另查明被执行人金彬、邹上英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范明华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范明华本次申请执行本金131835.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金彬、邹上英尚欠申请执行人范明华本金83420.2元及逾期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秦海伦审判员 姚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