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小清、杜喜荣、兀辉、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小清,杜喜荣,兀辉,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宁夏万乘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万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女,1984年4月29日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人,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赵小清,男,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杜喜荣,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兀辉,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人,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杜喜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15021元(含执行费22327元),未执行标的201502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赵小清、杜喜荣、兀辉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有查封也有抵押,故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被执行人庆阳市奥程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慧超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杨天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