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鲁明与钟昌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明,钟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77号申请执行人:鲁明,男,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钟昌春,男,住湖南省桃源县。申请执行人鲁明与被执行人钟昌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5民初3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永发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鲁明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谢新国审 判 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泽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