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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达瓦、南木加与明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娃,南木加,明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225民初30号原告:达娃,男,藏族,文盲,务工,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原告:南木加,男,藏族,文盲,务工,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人,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南木林县。。被告:明加,男,藏族,文盲,务工,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达娃、南木加与明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达娃、南木加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达娃、南木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娃、南木加的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向巴土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尼玛仓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