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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31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案件名称

李某萍申请执行王某、何某华、何某林民间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萍,王某,何某华,何某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31执7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萍,女,1985年3月19日生,彝族,高中文化,个体商户,现住云南省牟定县共和镇被执行人王某,女,1983年8月17日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被执行人何某华,男,汉族,2004年8月6日生,学生,现住云南省禄丰县妥安乡。被执行人何某林,男,195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禄丰县妥安乡。本院在执行李某萍申请执行王某、何某华、何某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禄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上列三被执行人在继承何中弘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借款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李某萍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有无继承遗产的事实,三被执行人明确表示未继承遗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禄民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段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