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云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37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009号。法定代表人:时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湘,女,1973年8月15日,汉族,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程支行员工,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许云东,男,198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许云东债权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广科审判员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秋平 来自